法言冷語
小偷逃跑溺亡保安被判無責的標本意義
昆山市人民法院官微近日公布一起案件詳情。此前,昆山一小區的物業工作人員接到業主求助電話,聲稱可能“有小偷試圖偷竊”,隨后幾名保安在小區里發現了形跡可疑的秦某某,在追趕過程中,秦某某跳入河中,不幸溺亡。事后,秦某某家屬訴至法院,要求物業公司賠償死亡賠償金、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58萬余元。法院依法審理后,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。
秦某某盜竊未遂逃跑途中溺亡,付出了生命代價,其悲慘結局確實令人同情,但從法律上說,物業公司保安接到小區業主求助電話后,追趕形跡可疑的秦某某,屬正常履職行為。
《民法典》第942條規定: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,妥善維修、養護、清潔、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共有部分,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,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、財產安全。對物業服務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、環保、消防等法律法規的行為,物業服務人員應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制止,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協助處理。
保安追趕秦某某的過程中,并未對秦某某實施暴力傷害,秦某某也并非在保安逼迫下跳河,且保安丁某強還跳入河中對其施救,這一過程中保安的行為并無不當,所以秦某某的死亡與物業公司保安的行為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,不應承擔任何責任。
至于死者家屬辯稱秦某某在小區正常行走,沒有任何證據顯示他有盜竊或其他違法行為這一觀點,也被警方的調查否定。警方在溺亡者也就是秦某某的身上發現了十幾只塑料包裝袋,分別裝有珍珠耳釘、戒指、項鏈等物品及部分現金。當天晚上六點,該小區的另一業主向警方報警家中丟失了1萬元現金及價值2500元的購物卡。這就說明,秦某某具有存在重大盜竊財物的嫌疑,保安并沒有追錯人,也沒有做錯事,這不是死者家屬所理解的錯把好人當壞人的“誤會”。
法院認為保安在追趕秦某某的過程中并無過錯行為,其追趕行為與秦某某的死亡之間無法律上的因果關系,故原告主張由物業公司承擔侵權責任,于法無據,法院不予支持,駁回了秦某某家屬的全部訴訟請求。
法院的這一判例無疑具有標本意義。這是對事實的尊重、對公平的維護。在法治社會,從來就不是誰弱誰有理,不是誰小誰有理,也不是誰老誰有理,更不是誰死誰有理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,有錯就有責,無錯不擔責。法治應當被信仰,更應當成為一種生活方式被堅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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